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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不杀李昌奎的逻辑错误


        李昌奎,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2009年5月16日,将同村的19岁女子击昏后强奸,之后将此女子与其3岁的弟弟一同杀害,极其凶残。2010年7月15日一审判决: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家属损失3万元。2011年3月4日,二审云南省最高人民法院以李昌奎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为由,改判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此案被网络媒体公开之后,立即引起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普遍认为二审判决结果违背客观事实,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我认为,云南高院的判决或许程序上并无不当,但一来以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为由作为改判的依据,严重违背本案客观事实;二来云南高院曲解所谓邻里纠纷引发的杀人案就可免死的法律规定,并错误理解慎杀、少杀的原则,明显适用法律不当。因此,本案属于彻头彻尾的错误判决。
        首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不是必须从轻和减轻处罚,不能以自首作为免死的理由,对此各方均无异议。而法院认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则严重违背客观事实。
        其次,李昌奎案不属于最高院司法解释中所说的邻里纠纷导致的偶发性杀人案件,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对社会构成严重危害,不属于慎杀、少杀而可免死的情形。
        人们引用药家鑫案件来对比,同样具自首情节,李昌奎比药家鑫的犯罪情节恶劣何止千倍百倍,被告及其亲属的认错态度李昌奎案同样恶劣千倍百倍,同样是中国走向慎杀、少杀的时空环境下,为何药家鑫被判处死刑,李昌奎却可以免死!如果李昌奎可以免死,药家鑫是否会冤魂不散,找上云南高院的法官们去申诉?!
        本人一贯坚决支持中国慎用、少用死刑,并主张最终取消死刑,但前提是全面修改刑法,大幅提高对严重犯罪的刑期,同时严格控制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比如设立终身监禁、永不得保释的刑罚,来替代绝大多数死刑的判决,而不是像现在这样,死缓罪犯通常15年左右就可以减刑获释,有关系的罪犯3、5年就可以保外就医;将有期徒刑的刑期由现在的单个犯罪最高15年提高到30年,多个犯罪合并的有期徒刑由现在的最高20年提高到50年。如果不大幅提高有期徒刑的刑期,而盲目地推行慎杀、少杀的措施,势必严重伤害社会的公平、正义原则,只会助长恶性犯罪案件的频繁发生,导致善良民众失去对法律的信任而惶惶不可终日。舆论对李昌奎案的关注和不满,正是这种不安情绪的反应。我们也坚信本案最终会有一个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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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不杀李昌奎的逻辑错误 2016-4-6 本文被阅读 363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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