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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法释[2009]13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已于2009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名 
  第151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罪名) 
  第180条第4款(《刑法修正案(七)》第2条第2款)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第201条(《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 逃税罪(取消偷税罪罪名) 
  第224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253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1款)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253条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2款)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262条之二(《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第285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第1款)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28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第2款)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第337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1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 
  第375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1款)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 
  第37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2款)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第388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2016-4-5 本文被阅读 337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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